六部門聯合發文:及時退還現金保證金,力推“工程擔保”!
發布日期:2019-07-23 點擊次數:1031
日前,住建部聯合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共同發文(建市【2019】68號)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
1、現金保證金:嚴禁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退還。
2、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
3、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保函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5、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6、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文件原文